案例某企业避税问题的探讨,案例探讨阴阳合同避税收

提问时间:2020-04-25 19:4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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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逃税那些事,你可能会遇到,看看法院怎么判

近来,使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话题已经被热烈讨论。

编辑编辑了一些典型的逃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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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如果您签署“阳合同”出售低价房屋以避税,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龚福明诉上海天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分公司与其他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的要点:在房屋买卖中,签署第一份合同(“阴合同”)后,双方签署了一项同意降低房屋价格的合同(““杨氏合同”),因为第二份合同是由双方签署的,目的是注册房屋的产权变更,因此第二份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且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第二份合同应视为无效。

条评论

案号:(2007年)崇民(民)初字第612号

2.扣缴义务人未能移交扣除和收取的税款的扣缴标准必须低于纳税人的逃税-李某逃税案

案件的要点: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代缴了纳税人的税款,但违反了法定义务,不会将扣缴代收的税款全部移交给税务机关。人越大,起诉的标准越低。

3.如果公司签订了逃税的“阴阳合同”,而大量逃税构成逃税罪,则将处以该单位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偷税罪—云浮市天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卢某某,黄某某偷税案

案件的重点:在转让其控股公司的股权,土地和其他资产的过程中,该公司使用欺骗和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以便逃税,将巨额资产转移到收入中。进入账户,不申报税款,逃避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决定后仍不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构成逃税罪,并对单位负责,并对直接责任者进行调查。逃税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7年)粤府5302星初236号

为避税而而签订“阴阳合同”,有什么风险

吕达:

1.签订阴阳合同逃税有何后果?

使用阴阳合同进行“避税”是非法的。一经发现,

不仅将弥补应纳税额,还将面临高额罚款。更严重的是,近年来,这种所谓的“避税”方法引起了一定数量的纠纷。在转移之前,我们必须先检查税款。但是,如果不通过核税,将无法进行交易,并且自然会引起争议。谁来承担额外的税收将成为两方之间争端的焦点。另外,如果您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则由于首付是根据实际房价支付的,因此提供贷款的银行必须发送房地产交易转让合同。如果预付定金与销售合同有差异,则贷款不能被银行批准这也将引起双方的争端。

2.签订阴阳合同有什么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确实可以给双方带来非法利益,但这是违反的。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隐藏了许多法律风险。主要风险包括:

首先,涉嫌逃税应负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核实税款后,应追回该税款,并处以5倍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水平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纳税人逃税金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以下列各项: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拘留,以及罚款。

其次,当买方再次转让财产时,他将面临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相差较大的问题,相应的税费将提高,他将不得不承担更多的税费。

第三点是,如果买方抵押房屋,他将不会获得房屋实际价格的抵押,而银行只会根据您向房地产局提交的合同来确定。

第四,当买卖双方对交易有争议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因为签订阴阳合同是当事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阳合同” ”肯定会被宣布为无效,因此根据此合同转移行为也将被取消。这样,购买者面临着支付房价和无法获得财产的风险。

第五,当双方在支付价格时发生争议时,如果买方主张根据备案合同中的房屋价格购买,它将不再购买“价格”,即使法院最终以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交易由于双方都被怀疑在交易环节中避税,因此他们还将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

此外,在个人信用报告系统中,相关部门也可能会要求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信用,从而造成信用污点。

简而言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否则不仅会使相关行为无效,而且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最好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

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生产企业,使废料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采购原料废钢和废铁主要是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执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个计划:该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签发的总发票,并受到了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 2005年应交增值税= 3800×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购买废料时支付的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和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种选择要比第二种选择少缴纳50,000人民币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废旧物资买卖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通过废料业务部门外包生产废料进行加工和生产的企业,其税负要比直接购置废料并设立单独的废料少。材料回收作业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