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只包括销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商品供应商收取部分费用向商业企业征收税款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部分收入为跟随原则上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商业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在商品的销量和销售方面没有必然的联系,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收入,例如入场费,广告费等。促销费和货架费用,展示费,管理费等不是摊销返还,也不扣除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应按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于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销售量和销售量的各种返利收入(例如一定百分比,数量和数量),应基于规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扣除营业税。
2.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扣除的进项税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费=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1+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
邀请您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返利和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为了激发下游分销商或客户的购买积极性,当分销商或客户购买的产品达到一定规模后,将按一定的销售比例返还给卖方。还是客户。返利有多种形式,例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和未来购买配额。就法律性质而言,有两种类型: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
处理价格折扣相对简单,并且商业贿赂的风险较小。如上所述,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折扣发票的问题: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退还折扣,或者需要只有在退还折扣后,卖方才能根据发票的相关规定开具红色发票以抵销收入。销售回扣主要是后一种情况,这要求卖方开具红字发票以抵消收入并反映折扣。这种做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优惠折扣的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出售商品并向购买者增值。在开具专用税的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折扣或折扣,例如价格优惠或补偿。只有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有关规定,才能开具红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公司经常将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为一谈。服务费不一定与折扣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有关。下游分销商通常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分销商应将服务费用作核算销售收入,开具服务费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供应商应将支出的服务费记为费用。如果企业混淆了返利和返利(折扣)与服务费,导致会计科目不正确或发票开具错误,则可能被视为构成商业贿赂的“账外秘密”风险。实际上,类似的行为确实是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案为例。
实际折扣形式的回扣在现实中可能更为普遍。例如,如果客户每年购买十台设备,则将免费赠送一台,或者如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设备,则将发送免费的消耗品。由于公司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处理,因此回扣和以物理折扣形式出现的回扣的风险更大。许多企业有不规范的操作,例如,实物礼品不开票,仅根据出库单进行转移;并且实物礼物不记录为销售额等。正如作者在本系列文章的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无法准确解释的对象都可以被视为“秘密”,构成商业贿赂。因此,许多企业有在非正规经营中被确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以实物折扣形式的返利应如何管理?重点是使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际折扣视为价格折扣,具体来说:
-对于免费礼物,应将提供者记为销售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者还应考虑相应主题中的免费礼物,例如库存和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如实反映在发票上;
-相关合同应准确描述回扣和实物回扣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