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单位是个人工作的单位,则无需开具地方税发票,并且该单位通常在支付个人利息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20%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法人借贷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以扣除;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同类金融机构核算的金额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全额税前扣除。如果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则应进行税收调整。
对于利息,应确定是否将其视为财务费用还是根据贷款的目的予以资本化,而将一般营运资金贷款的利息视为财务费用。利息发票必须提供发票,出借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赚取利息的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并就获得的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