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要求税收优先权来保护该国的税收利益,而且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作为国家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滞纳金和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是否享有同等优先权?
两个已批准的文件提出了一个实际问题
优先税项是否包括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书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包括滞纳金在内的税收优先权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指出,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和支付顺序是不同的,税收收取滞纳金施被视为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例如税收执行,出口清税,税收追回和重新考虑的先决条件,都明确规定应将滞纳金与税收一并支付。税收优先权和其他情况也适用于这种法律精神。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的执行包括税收和滞纳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关于确认无力偿债企业因破产企业拖欠税款而引起的索偿要求的答复的答复(法实[2012年]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无力偿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确认应收欠税款债权的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接受破产案之前因拖欠税款而造成的金属延迟将受到普通的破产索赔。破产案件迟缴税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处理(发(2002)23号)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付款的逾期付款,包括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逾期利息和劳务的逾期付款。保险和其他索赔,不是破产索赔。
显然,最高法院的批准文件排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在破产程序中对“包括税收和滞纳金的税收优先执行”规定的适用。
2012年的司法判例,虽然是在最高法院作出上述答复之前发生的,但也反映了有关精神。2012年,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支付滞纳金,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何协调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法院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属于行政解释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解释所有与适用法律和法令有关的事项。法院审判工作”和第3条“其他法律和法令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适用应由国务院和主管当局解释的问题”。实际上,行政程序遵循行政解释,司法程序遵循司法解释。两者互不干扰。
应该指出,破产程序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确保在破产的前提下平均分配债务人的资产。在行政程序下没有破产的先决条件。首先,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并将税收滞纳金纳入税收优先类别是正确的。但是,在破产程序下,太多的税收优惠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此时,税收作为公法债务和私法债务,在司法角度上没有实质性区别。
到目前为止,应该清楚如何在程序中协调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但是,如果要探讨问题的性质,则需要探讨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关于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有多种观点。有的行政处罚规定,由于罚款而使税款滞后于金属,这是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处罚;税收使金属滞后于利益而产生经济补偿,这是对国家的一种经济补偿;有损害赔偿惩罚理论认为,滞纳税既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又具有惩罚的性质。损害赔偿和行政执行理论具有损害赔偿和行政执行处罚的含义。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介绍,最高法院的回覆将税收滞纳金视为普通索赔。理论上的原因是,滞纳金毕竟不同于税收。尽管它们是惩罚性的,但它们类似于兴趣。索赔的补偿应与其他货币索赔的利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认为,迟交税款既具有经济补偿又具有行政执行处罚的性质,经济补偿是其基本属性。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指出,税收的征收和罚款在收取和支付的顺序上是不同的,这意味着税收滞后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这与最高法院的意见。但是,仅由于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为“用滞纳金缴纳税款”,得出“包括滞纳金的税收优先权”的结论,原因就太少了。作者推测,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负责国家税收的行政部门,旨在尽可能地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可以认为,滞纳税款既是损害赔偿,也是行政执行处罚。其主要性质是损害赔偿。基于此,人们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包括滞纳税款。
从表面上看,迟缴税款具有补偿性质还是补偿性质,是最高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的分歧。值得考虑的是,在将优先权要求的利益视为普通权利要求或将损害赔偿要求列为优先权要求时存在某些问题。
什么是更现实的解决方案?
对于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必须面对两难境地:在破产案中,税务机关必须针对滞纳金提出索赔,以保护该国的税收利益,否则将面临执法风险;但是如果要征税在没有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优先权面临败诉的尴尬。怎么做?
在《税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征求意见稿草案),用“税收利息”一词代替了迟交的税收,并且相关法规大大减少了敦促各方按时纳税的作用。以及行政执法处罚的效果。经济补偿的性质更为突出。但是,无论是所谓的“滞纳税”还是“税收利息”,其法律性质尚未明确。
作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可以在修订《税收管理法》或随后的规定(自然定义税法)的过程中阐明“税息”的法律性质。优先权力范围。从那时起,由于《税收征管法》草案规定“税务机关征税,除非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否则税收应优先于无抵押债权”,因此,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存在矛盾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