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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税法而言,它必须是非法的。除了获取发票外,业务还必须真实,合理。显然,这是一种避税的方式,不仅达到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而且还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做得合理,应该没问题。至于是否报告,这是您自己的事,不会追究您的责任。
您必须考虑公司免税的税种。实际上,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支付工资还是以报销发票的名义,支出金额都是相同的。支付工资时,公司不承担任何税金,只接受有工资的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所谓的避税不是为企业本身避税,而是为企业职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获得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企业将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将工资性支出的一部分性质返还给报销支出,使员工获得相同的报酬。就金钱而言,它减少了个人薪资性质的收入,这自然对员工的避税起到了作用。例如,如果某人的薪水为3000,并且根据当前法规,起征点为2000,则必须缴纳的税费=(3000-2000)* 10%-25 = 75元。报销1000,工资2000,零税,为个人节省了75元的所得税。
进行这种操作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并且愿意为员工进行这种操作表明公司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员工的权益。尽管该方法是非法的,但对于员工而言确实是一件好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会计准则》会计主体和主要帐户处理规定,
“行政费用-董事会费用”用于董事会成员的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董事酬金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的性质,根据劳动报酬收入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酬金是董事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酬金,属于董事会酬金。董事会费用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