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是按照职工每年工作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超过六个月且少于一年的,应当计算为一年;少于六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区级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则经济补偿标准为付给他的应是月薪的三倍付款金额,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因此,您离职的补偿=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 3倍* 5年。
劳资关系终止后,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关于解除劳资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和雇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个人因以下原因被解雇:他们与雇主的劳资关系。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收入,辞职费,安置费和其他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它可以看作是一次获取几个月的工资和薪水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平均法: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该企业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以其商数作为该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超过12年的是按12年计算的。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州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支付。在一次性补偿后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