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合同类型,即您与周围的合作伙伴或亲戚朋友签署协议,以帮助他们管理财务。此方法更加灵活,接受的政策控制较少,并且在征税时仅征收个人所得税(10%)。但是,由于这种形式没有法律保护,当收入分配不公时可能会发生冲突,并且很难寻求法律援助。
2.合作伙伴类型。该表格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以形成合伙企业。这种形式是一种折衷方法。它不仅避免了公司类私募双重征税的弊端(合伙企业只收取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等),而且为关联方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3.公司类型。普通资金相对较大,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和双重征税。
合伙人获得的股利,合伙人的税收待遇
1.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利收入,应在收取和支付的基础上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2001〕84号)。 ),该文件指出返还的利息或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用作个人投资者从利息,股息和股息中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的。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实施条例》第17条和第83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除外)如果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少于在12个月内获得的投资收益,则将免征公司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者通过非直接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因此他们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合伙人为法人的,股利所得应按法人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