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与非法避税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的合法性不同
其次,行为的实施时间有所不同
为逃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产生税收责任后进行,而为非法避税而实现的行为必须在产生税收责任之前进行。可以在产生税收义务之前通过非非法行为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建立税收责任之后,除了通过合法的减税和免税措施之外,不可能通过非非法行为减轻税收负担。
第三,不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逃税和非法逃税具有上述差异,因此其危害也有很大差异。逃税是有害的,而非法避税则相对无害。为了逃税,除了追缴税款外,还应增加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通常为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避税,通常只调整应纳税额,不收取滞纳金,不加罚款,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纳税人的行为不是违法的,因此,如果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违反“法律犯罪”和“法律处罚”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的风险分为:政策风险,业务风险和执法风险等。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由于税收筹划对政策的依赖而引起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选择风险。造成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计划人员对政策精神的了解不足,了解不足以及掌握不准确。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字面含义进行,并且不能扩大也不可以减少。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有效解释,以准确掌握税法。
(2)政策调整的风险。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为了满足不同发展时期的需求,必须相应地调整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税收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不规范的或相对短期的。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使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无法实现。
(3)政策模棱两可的风险。中国有许多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外,有关税收管理职能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本行政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则由于对本行政法规所体现的税法精神的误解,有可能使税收筹划失败。
第二,税收行政执法偏离的风险
无论哪种税种,税法在纳税范围上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其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应纳税。由于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税收政策的实施可能会有偏差。例如,税收筹划和避税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从本质上讲,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与国家立法意图不符。但是,在确认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时,客观上是由于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逃税或避税,则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会带来任何税收。相反,这可能是不合理或非法的税务机关对他们处以罚款并付出更高的代价。可能还有一些公司非法发现了税务机关尚未发现和调查的税收计划,但它们为将来的税收计划风险隐藏了隐患。
第三,经营损益风险
第四,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主要原则之一应该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立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税收因素,纳税人通常会放弃最好的一种,而改为另一种最好的。纳税人因税收而被迫改变投资行为并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是投资扭曲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质。可以说,税收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的风险就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除上述风险外,还存在由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正确理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所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力而引起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税收筹划的预计划与执行计划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出现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公司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1.公司投资购买了房屋和汽车,但权利所有人被写为股东而不是支付资金的单位;
2.股东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在账簿上列出;
3.在成本方面,公司的费用和股东的个人消费无法清楚地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被视为已从公司获得股息的股东,必须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因此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4.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并于年末保留余额;
5.如果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仍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工会经费,并且不得获得工会组织签发的特别文件;
6.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按照“税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并且在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一些公司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有附加折旧(根据相关税法和法规)费用不得随时间支付);
7.在计算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生产企业没有在会计凭证后附加物料和人工消耗清单,也没有计算依据;
8.在计算产品(商品)的销售成本时,未附加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时,没有员工签署的工资单,并且该工资单无法有效地与雇佣合同和社会保险清单相关联;
10.开办费用完全计入获得收入的当年的当期成本费用中,并且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11.没有遵循应计原则,没有依据应计的定期费用;或在年末扣留不合理的费用;
12.商业保险已包括在当期费用中,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被临时估计要包含在仓库中,相关进项税也将被临时估计。如果该批物料在当年消耗,将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14.向员工报销固定数量的发票,或向发票报销逾期票,连续票或税法限制(例如餐票等)。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过账多年。超过三年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税收调整;
以上第4至15项均与未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这将带来补充税和罚款的风险。以及税务审核期间的滞纳金。
16.增值税的计算不规范,未按照指定的产品项目和列来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导致增值税核算混乱,并在核实应纳税额时造成麻烦在税务检查中;
17.使用“已发行商品”帐户来核算已发出的库存,从而导致增值税支付时间混乱。根据增值税规定,签发商品(产品)后,有责任纳税(无论是否签发发票);
18.原材料消耗异常,原材料所承担的进项税尚未转出;
19.未计入销售废料并支付增值税;
20.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外部捐赠尚未分为两个业务: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
以上16-20项均与企业增值税有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项税的转移和增值税的其他核算,不计提该税款。审计将带来税收补偿,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差旅,直接用作公司费用,不包括在总薪金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忽略了印花税的宣布(例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的特点是轻税和重罚。
23.许多公司财务人员都忽略了房地产税的申报。关联方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不按照规定申报房地产税将带来税收补充,罚款和税务检查的增加。滞纳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