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 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按照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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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所有纳税人均按增值税征税。加油站通过加油机给加油站加油受以下情况的影响,可从当月的加油销售量中扣除:1.加油站使用的加油站自己的车用油由主管税务机关。2.如果由外部单位购买,则应使用加油站的储油库来存储油(存储协议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3.从加油站本身倒油。4.加油站测试中使用的油。不论加油站使用哪种结算方式(如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加油卡等),都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必须按不同的品种核算,并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通过收集燃料券和燃料卡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燃料卡,燃料券和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出售燃料卡,燃料券时,应当按照预收款进行有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通过统一分配成品油建立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同一县市的总行收取;如果他们在同一省的县市之间开展业务,则省税务机关将决定是否合计支付。对于跨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应确定是否集体付款。跨县,市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经统一核算和税务机关批准,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