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避税,融资租赁避税2015

提问时间:2020-04-23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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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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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增值税的征收

了解问题。您说过,ABC只能征收增值税,因为他是资产的卖方,当然,税款会转嫁给B,因为增值税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让我们谈谈B和C,租赁银行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它是应缴营业税。

“回答一楼:最终的承诺将移交给用户,然后是融资租赁的关系,最终用户是B(所有权用户)和C(所有权用户),那么这意味着他们愿意不需要累积”输入增值税“对吗?” B可抵扣进项税。

“在二楼回答:最后,甲将增值税转嫁给了乙!您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不收取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B与C与A之间没有关系,而A与B之间是商品交易关系。

2015年融资租赁如何计提增值税

《应税服务业现代服务业范围注释》第2条(5)有形动产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向承租人购买有形动产租赁。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者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一个人有权以剩余价值购买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出售给承租人,都是金融租赁。

2.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动产(例如物品和设备)转让给他人以在不改变租赁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商业活动。

增值税税率的第12条第(1)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

第18条规定,一般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当期销项税额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前销项税额小于当前销项税额时,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个期间以继续扣除。

第19条规定,销项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公式:

销售税=销售=税率

第22条规定,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以下进项税:

(1)从卖方或提供者处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上指明的增值税金额。

(2)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表中指明的增值税金额。

(3)除了获得用于购买农产品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或特殊关税增值税发票之外,还应根据农产品购买价格和农产品购买发票上规定的13%扣除率计算得出或销售发票进项税。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采购价×扣除率

购买价格是指在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烟草税。

(4)为接受运输业的服务,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根据运输成本的金额和运输成本结算文件中所示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运输成本金额×扣减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时管道和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费用结算文件。

(5)接受海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在税务总署或国内税务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纳税表》(以下简称“通用税表”)上做记录纳税代理增值税额。

第41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获取用于获取销售款项的凭证的日期;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收货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期间或之后所收到的付款。

获得销售收据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由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2)如果纳税人以预收款的形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应在收到预收款之日起发生。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甲公司在四年内只有一家公司,则应纳税额为:4×1200 / 1.17×17%-581.2-8.8 = 107.44(万元)。但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如果还获得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则应纳税额也将减少。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计算上都没有差异。

2016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财税字[1999] 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包括残值)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即营业额。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写信询问,是否可以在征税时扣除金融租赁企业境外外汇贷款的利息支出。现在如下:

纳税人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并将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作为营业额,并相应地征收营业税。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购买租赁商品所发生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无论在各地实施时是否允许扣除外汇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以前的营业额都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0] 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税收的通知

据了解,在某些地区,对金融租赁业务实施营业税时,政策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征收增值税,有些征收营业税。为了统一增值税政策并认真执行法律,相关问题现已明确如下:

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金融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都将征收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在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者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在合同期末支付租金后,租赁一个人有权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以拥有该设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果任何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则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税收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外贸租赁业务的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均经外贸部批准与经济合作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金融租赁业务,一律视为相同,并根据金融租赁收取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征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 16号,关于营业税的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金融租赁内容的摘录)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过研究,当前的营业税业务问题如下:

其次,关于适用的税项

(VI)双方签订了合同和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外包或租赁,以及承包商的费用和租赁费用(章程)费用,下同)营业税是根据“服务业”的税项征收的。承包人同时收取的承包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内部分配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商应以承包商的名义运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都包括在承包商的财务会计中;

3.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利润分配基于承包商的利润。

(11)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则全部价格和承租人收取的额外价格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杂项费用,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币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09]第69号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有关金融租赁的摘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理事会第512号命令(以下称实施条例),企业现在实施优惠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如下:

十,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由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并经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企业,并符合上述专用设备的条件。融资租赁期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停止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并弥补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第128号,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摘录)

财务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西藏自治区税收管理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改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并填补税收收集和管理漏洞,现将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问题澄清如下:

3.金融租赁财产的财产税对于

的融资租赁物业,承租人应从商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开始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根据财产的剩余价值缴纳物业税。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剩余价值缴纳财产税。

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只有在当地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免税)资格验证后,才能申报退税。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人除应提供第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30天内,还应到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出口退税(免税)资格证书。关于发布《商品及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托运人报关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资格证书;

(2)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补充确定出口退税资格的程序。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退(免)税确认书的变更和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声明,审计管理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在宣布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申报或从融资租赁海事工程机构收到第一笔租赁发票之日起,就每笔增值税缴纳税款。下个月至the年的4月30日报告期内,应收集有关凭单,并将金融租赁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宣布退还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时,应在明细表中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中分别声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填写“ RZZL”并提供以下信息:

(1)如果出口货物是融资和租赁的,则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用于出口退税);

(2)对于海上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请提供从海上工程结构的承租人收取的第一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买融资租赁商品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优惠券)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表格。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缴纳通知书(专用货物)或海关特殊付款书(进口消费税);

(4)与承租人的金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5年(含5年)(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本);

(5)对于海上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请提供海上油气开采企业收到的货物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9条如果扣除了金融租赁出租人为购买金融租赁商品而获得的增值税特别租赁和海关特别付款(进口增值税),则不得申报退税。对于已申报退税的退税发票和海关特殊付款表格(进口增值税),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得宣布任何进项税额抵免。

第十条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认证期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财税[2014] 62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对融资租赁商品的退税进行审批。

第12条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提供的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信息后,退税只能处理;融资租赁人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家税务总局应致函调查,只有在确认专用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报税后,方可退税。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到期租赁而被解除租赁的金融租赁货物,金融租赁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补足退税:

(1)国家税务总局在重新进口上述融资租赁出口商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追回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退税款,并出具证明。融资租赁出口商品无需退税。;

(2)如果取消了海洋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则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规定追回融资租赁出租人退还的税款。

第四章附则

第14条如果金融租赁出租人使用欺诈性的出口退税(免税)税收资格,伪造或擅自更改金融租赁合同,或提供虚假的退税申报材料以欺诈退税,则应按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融资租赁商品的出口退税的,应当执行被视为出口商品的有关规定。

第16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对于出口货物的融资租赁,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不包括出口退税)为准;对于海洋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应以融资租赁方收取第一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天津市东江保税港区融资租赁商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也废止。

财税[2014] 16号,关于租赁企业飞机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独的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直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级财政部市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的租赁公司将享有与国内航空公司对进口飞机(即进口机载飞机)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重量超过25吨的飞机,征收5%的进口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上述已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飞机,征收的税款超过5%的税率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可以退款。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进口飞机不抵扣增值税凭证(格式见附件)。

外国租赁公司购买并出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供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载重量超过25吨且无法实际进入该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的机场不受进口保税政策的约束,进口减少5%连结增值税。

财税[2014] 18号,关于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务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西藏国家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 108号)精神,促进飞机租赁健康发展业界,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飞机租赁公司在飞机买卖中的买卖合同暂时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关于营业税替代增值税试行期间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融资租赁内容摘录)

为了统一政策的实施,在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行期内,有关增值税的公告如下: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格本金为当期应收取的本金。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则本期实际收取本金。

4.提供有形动产金融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应通过保理将金融租赁合同下债权人的应收租赁租金应收款,通过保理转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不得改变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法规支付增值税,并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本公告将于2016年2月1日生效。以前未处理的事项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5] 144号,关于金融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务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及新疆财政局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68号)的有关规定,促进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在金融租赁行业中,公平的税收负担现在是相关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于为发展金融租赁业务而签订的金融租赁合同(包括融资售后回租),应按照其中规定的租金总额,按千分之0.5的税率计征。 “贷款合同”的税项税收贴花。

2.在融资买卖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出售租赁资产和​​购回租赁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未曾处理过的事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