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逃税义务的,可以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前缴纳应纳税额。纳税期;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或隐瞒其应税货物,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税所得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税收担保,则税务局局长(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1。税收管理权。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权利。审查纳税申报表的权利和管理发票事项的权利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依法收取税款,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依法确定税收的征收管理方式或时间地点的权利;
3。税务检查权。包括检查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利,包括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发票使用和其他税款;
3。税务检查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依法收取税款,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依法确定税收的征收管理方式或时间地点的权利;
4.处理违反税收的权利。包括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应当移交给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授权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授权范围内的某些程序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其他监管文件,并作出行政解释。
6.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因债务关系而难以收取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代位权。并在某些情况下撤销。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以下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对帐单和相关材料,检查扣税代理人的税收扣缴和收税书,会计凭证和相关材料。该检查可以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制作上一会计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将其他有关文件转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出具付款清单,并在三个月内退还;如有特殊情况(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纳税)如果涉嫌涉嫌严重违反税收规定,则可能毁坏纳税人和其他当事方,
证据材料,例如隐藏和转移帐簿等),经位于中央直辖区的城市,自治州,同盟,地区和直辖市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转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帐簿,会计凭证,对帐单和其他相关材料已转回税务部门检查,但必须在30天内退还。
2.前往纳税人的生产,营业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并检查扣缴义务人的与税收有关的扣除和收款。企业经营状况。
3.指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或征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相关材料。
4.查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条件。
第五,前往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的有关文件,凭证和相关材料,以及应税货物,货物和其他财产的邮寄。
六。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由专人负责按照全国统一格式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情况。用于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现在的情况。侦查违法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在城市,自治州,同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下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目的。
7.对于使用计算机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其会计计算机系统;为纳税人会计计算机化系统处理和存储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税收信息,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计算机化系统进行检查,并有权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负责确保纳税人的计算机会计系统的安全,并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派遣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对被检查者保密。
税务机关对上一个纳税期从事生产和业务的纳税人的纳税
在依法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税义务,有明显转移或隐瞒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所得的迹象,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与纳税,扣缴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税款的其他各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辅助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营业地点,营业方式的信息)。和业务范围等银行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开设帐户和进行资本交易的信息,运输部门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货物运输的信息,与纳税人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购买和出售商品及服务的信息信息)。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中的主要纳税人,应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有义务纳税。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一般规则中的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集中和全面的规定,这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改善税收征收关系并体现对纳税人的保护。纳税人人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中国税收法律制度进步的标志。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中国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也就是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学习有关国家税法,行政法规和纳税程序的规定。为了确保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有了解税法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制定纳税公告,进行税法宣传,回答咨询等形式,以使纳税人了解税法,行政法规和与纳税程序有关的规定(例如时限,处理各种与税收有关的事项的步骤和方法)提供了便利,并实行了开放的税收制度。
(2)保密权。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中,税务机关将了解大量的企业和公民的生产和经营以及个人隐私。这些情况经常影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经济利益,以及它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信息保密。《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所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保密性,并提及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个人隐私”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愿透露自己的隐私,例如性别关系,生育能力和收养孩子。但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规不在保密范围之内,有时由于违反国家税收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揭露。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保密权相对应,税务机关有义务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由他们获得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用于征税和管理以外的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遣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明书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对被检查人员保密。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和个人储蓄存款时,从查询中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征税以外的目的。
(3)申请减税,免税和退款的权利。纳税人的这项权利也称为轻税负担。这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行政法规享有的税收优惠权利。它旨在鼓励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以减轻税收负担。除了《总则》中关于减税,免税和退税权利的一般规定外,《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纳税人行使本权利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具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仅规定纳税人享有减免税的权利,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4)陈述权和辩护权。声明是指当事各方表达意见和观点,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辩护方是指当事方进行解释和辩护,驳斥对其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陈述和捍卫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发表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方的意见,并应当审查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确定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双方加重了处罚。 “依照这一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宣布税务机关的决定。因此,出示权和辩护权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有关各方有权就其行为作出陈述,解释,解释和借口;听取纳税人和预扣税款债务人的陈述和辩护是法定义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履行。它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决定时充分了解情况并避免出现偏差。
(5)纠纷救济权。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不满意,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有违法行为,损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他们有权税务机关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争端救济权的提供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和监督税收管理,依法推进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中国当前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提起诉讼和举报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州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他们已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上诉,要求任何国家违反法律和渎职。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指控或举报,但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以进行不实指控。 “”对于公民的投诉,指控或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调查事实并负责处理。没有人可以压制和报复。《税收征管法》第8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举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从而对有关各方监督税务机关是否行使其职责。依法权力法律基础对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