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债务融资。应付给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在所得税前支付。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并向投资者支付股息。它们不能在税前支付,只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因此,融资租赁可以节省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营业额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租赁业务”(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其所有权归属如何,均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移交给承租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在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金融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的发行,长城金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些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先出售所购设备,然后再将其租回。售后租回业务应分为销售和租赁业务以进行税收处理。即,设备的销售要缴纳增值税,购买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应将其视为融资租赁:首先,当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其次,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并且行使期权时,预期的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租赁开始日期的选项。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租赁期仍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第四,在承租人租赁开始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当前价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五,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质,只有承租人可以对其进行大规模改造。否则,这是经营租赁。
2.确认和计量租赁资产和负债。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将租赁视为融资手段。一方面,它获取资产,另一方面承担债务。因此,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记录为自有资产。同时,将未来的付款义务作为自己的负债,既反映了“物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又满足了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合理地计算了财务比率。
根据新准则,承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期将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期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租赁资产和最低租赁付款额该金额被视为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被视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按租赁中包含的利率计算现值。如果您不知道合同中规定的利率,或者都不知道,请使用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这是一个例子。
示例1:2007年12月1日,公司A和公司B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主题:产品生产线。
(2)开始日期:租赁对象到达甲公司生产车间的日期(2007年12月31日)
(3)租赁期限: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3年。
(4)租金支付方式:甲公司每年支付人民币108,000元。
(5)租赁期满时,该生产线的估计剩余价值为46,800元。其中,甲公司担保的残值4万元,无担保残值6800元。
(6)生产线保险。维修和其他费用由承租人公司A自己承担,每年4,000元人民币。
(7)该生产线于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原始账面价值为32万元。
(8)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时使用存款支付印花税。佣金。谈判费用等初始直接费用为6,000元。
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利率为6%(年利率)。该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寿命为4年,承租人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假设该生产线在租赁期满时归还,则在到期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
在以上示例中,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下: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每个期间的租金现值之和+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支付的金额的现值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在分摊无法确认的融资成本时,承租人应根据新准则使用有效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成本采用不同的评估率。
示例2,基于上述示例:根据租赁开始日期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期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可以获得:
内插法可用于计算7.534%的嵌入利率。由此可以确定,在租赁期内未确认的融资成本的分配如下:
,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2008年12月31日确认了今年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了应在今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0年12月31日确认了应在今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款:财务费用2800
贷款:未经确认的融资费用2800
4.租赁资产折旧准备金。在融资租赁下,由于租赁资产所有权的主要收益和风险已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与其本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承租人在计算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折旧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折旧政策。第二个是折旧期。
中国的折旧政策采用与其自己的折旧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融资租赁的折旧期限应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转让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照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如果不知道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租赁期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之间的较短者作为折旧期。
示例3,基于上述示例:公司A使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每年可计提的折旧额为:
租赁期间的会计分录为:
5.绩效成本的会计处理。绩效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例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员工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的履约成本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是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帐户,并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示例4,基于上述示例,年度会计分录为:
借用:制造成本4000
贷款:银行存款4000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是固定的,因此无法系统地分配。因此,当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是从“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和“银行存款”等科目中扣除。
7.介绍和披露有关会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与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与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差额将分别列为一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和一年以上的长期负债。
承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以下信息:(1)租赁各种固定资产的开盘和收盘原始价格。累计折旧。(2)资产负债表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各年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配方法。
财税字[1999] 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No。 (045)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包括残值)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即营业额。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写信询问,是否可以在征税时扣除金融租赁企业境外外汇贷款的利息支出。现在如下:
纳税人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并将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作为营业额,并据此收取营业税。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购买租赁商品所发生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无论在各地实施时是否允许扣除外汇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以前的营业额都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0] 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在某些地区,对金融租赁业务实施营业税时,政策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征收增值税,有些征收营业税。为了统一增值税政策并认真执行法律,相关问题现已明确如下:
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金融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将租赁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都应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在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者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在合同期末支付租金后,租赁一个人有权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以拥有该设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则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税收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征收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国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金融租赁业务,一律视为相同,并根据金融租赁收取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征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 1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金融租赁的摘要)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过研究,当前的营业税业务问题如下:
其次,关于适用的税项
(六)双方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外包和租赁,并由出租人向承包商收取的承包商和租赁费。承包商和承租人(租赁)费用,下同)营业税是根据“服务业”的税项征收的。承包人同时收取的承包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内部分配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商应以承包商的名义运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费用全部包含在承包商的财务会计中;
3.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利润分配基于承包商的利润。
(11)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则全部价格和承租人收取的额外价格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杂项费用,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币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09]第69号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国务院令(国务院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优惠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和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并经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企业,并符合上述专用设备的条件。融资租赁期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停止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并弥补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 128号,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金融租赁的节选)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和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改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并填补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现将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问题澄清如下:
3.金融租赁物业的物业税问题对于
融资租赁物业,承租人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开始之日起一个月的财产剩余价值缴纳物业税。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剩余价值缴纳财产税。
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只有在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免税)资格核查后,方可申报出口金融退税的退税。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人除应提供第一笔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30天内,应到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证书。关于发布《商品及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仅从事海洋工程结构金融租赁业务的,可能没有提供外贸经营者注册表格)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托运人报关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资格证书;
(2)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方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有关确定出口退税资格的其他程序。
第六条金融租赁出租人的退税(免税)税收确认的变更和注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章退税声明,审核管理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在宣布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申报或从融资租赁海事工程机构收到第一笔租赁发票之日起,就每笔增值税缴纳税款。下个月至the年的4月30日报告期内,应收集有关凭单,并将金融租赁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货物宣布退税时,应在详细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中,分别申报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融资租赁货物。申报表的形式填写“ RZZL”并提供以下信息:
(1)对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用于出口退税);
(2)对于海洋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是从海洋工程结构的承租人收取第一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用于购买融资租赁商品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优惠券)或特殊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收据。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缴纳通知书(专用货物)或海关特殊付款书(进口消费税);
(4)与承租人的金融租赁合同,租赁期超过5年(含5年)(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本);
(5)对于海上工程结构的融资租赁,应提供海上油气勘探企业的收款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9条如果已经扣除了金融租赁出租人为购买金融租赁商品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特殊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单,则不得申报退税。对于已申报退税的退税发票和海关特殊付款表格(进口增值税),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得宣布任何进项税额抵免。
第十条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增值税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其应购买从购买融资租赁商品中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11条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财税[2014] 62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对融资租赁商品的退税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