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11)关于政策搬迁收入的处理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待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提出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调动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061号)尚未废止,原规定将继续执行。上级被澄清。
1.拆除企业的厂房必须首先将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清理。不论收入多少,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算。
2.由于它不是固定资产的销售,因此没有营业税。但是,根据清算后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清算后的固定资产余额为贷方数,则会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可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余额是借方数,则将转为营业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税务局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并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3.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转移以清除和取消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2)在清理期间支付清理费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银行存款
(3)收到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从固定资产结转的清算帐户余额
借方余额结转:借入:营业外支出-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方余额结转: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一月2008年在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清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而言: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尽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支出都可以用作开发成本,但是税法规定“净支出”,即从所有补偿支出中扣除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拆迁费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但获得了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净成本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是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从拆迁补偿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代理机构的差额收入。
截至目前,如果您必须支付营业税来支付搬迁补偿费,那么在国家/地区层面,税收文件尚无明确定义。唯一的文件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工的税收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有关。该文件于1997年发布,由建筑承包商提供。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的销售”营业税,对土地,构筑物,土地和其他青年附着物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营业税事项承诺(征求意见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不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征收营业税(被理解为恢复土地使用权不收取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一些营业税,以处理他们自己的搬迁补偿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政发〔2004〕63号)规定:一是被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的住房。 ,无论结算价格如何营业税的征税方法应为“不动产销售”营业税。拆除和搬迁补偿的应付费用已经发生,而营业税的“不动产销售”可能无法抵销。其次,是房屋(或土地)的单位以及用于拆迁的补偿和其他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或房屋的单位,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征收营业税。1.单位和个人从政府住房金融机构获得补偿(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因营业税暂时免征拆迁。2.拆迁房屋,房屋和其他补偿或安置对普通人的拆除?产权交易所暂时免征营业税。
因为没有统一的政策,即对拆迁补偿营业税的税收处理,所以您可以在面对更多专门从事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通讯公司的情况下推荐此类服务,并确定如何传达基于税收的结果上处理。
3。公司所得税
(1)用于补偿和所得税搬迁
截至目前,有关税收中的拆迁补偿的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尚未做出特殊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中,税收待遇规范和拆迁补偿是国家税务总局最重要的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待遇取得搬迁许可。补偿收入”(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获得拆迁补偿,回购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和用途。搬迁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取出后,应高于拆迁补偿费加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的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余额以及拆除后的各种处置费用将代替固定资产以抵销原有业务。
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重置前,每次拆除和搬迁后获得与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搬迁补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44条规定,应高于各种类型的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出售固定资产的拆迁价值减去各种拆迁和处置成本后的差额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固定资产,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中资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可以在国税函[2003] 115号中予以实施。有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参考该文件的精神,以及涉外企业在税务处理领域获得的拆迁补偿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业务事项,国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超自然税收[2004] 97号)等。造成损失
(2)搬迁过程中的税收处理
①对于内资企业,如果补偿不足以支付搬迁费用,并且因搬迁而造成商业损失,财产税机关可以按照第十三届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的规定批准。减税管理办法”税后亏损。
第9条:财产损失,是由于政府计划,征地和搬迁而导致的,这是税务机关批准的上级政府税务机关的所在地。
第44条规定,政府计划搬迁时,申请减税或免征财产征收的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这不是对政府的评价。
以第45条规定的方式,由于政府计划,获得和搬迁财产损失,由以下证据确定:行政决定文件和法律政策依据(1)有关政府部门; (认证2)技术部门或机构鉴定;账面价值(3)确定企业资产的基础。
因此,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国内企业正在审核,税务机关应确定是否必要,并批准是否对所得税损失进行调整。
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几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以及若干后续分散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第[2004年第10条]第80期否),自2004年7月1日起,对财产受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已更改。当企业遭受财产损失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属性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扣除期间的损失扣除额报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但应附有辅助信息,例如物业内部部门损害评估,如果造成企业外部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外国企业的部门和确定财产损失证明书的机构。当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检查税收情况时,重点应放在检查企业财产损失上。在没有提供上述数据的情况下,企业收取的财产损失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实际证据,这可能是税收调整。
因此,由于没有足够的补偿费用来支付搬迁费用和业务损失。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搬迁进行了审核,因此在补偿财产损失时可能出现的减税结果取决于专业判断。
(3)所得税处理,企业搬迁和财务处理方面的差异摘要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所收到的大型金融交易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
①数篇文章中与搬迁有关的费用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损益的搬迁余额,但这种定量经济补偿与与资产置换有关的固定资产税有关,原始抵销,即折旧税的减少,可以在未来几年以应税收入的形式包括在内。因此,在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置换中,明年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稳定起见,当转移至资本公积的拆迁补偿款的余额乘以适用的税率以计提递延所得税抵免时,应采用税法影响会计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该全部金额都计入资本准备金中,以及随后几年中基于会计和税收抵免的年度折旧与冲销之间的差额。
②金融企业[2005] 123号文件在安置后不再进行相同或类似处理的固定资产余额应不再搬迁,但根据税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传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③财企[2005] 123号文规定,自搬迁成本和损失,包括拆迁补偿费,运输,重装,试运行等,均由机器设备的搬迁收取,国税函[2003]第123号规定。 115文件和尚不清楚此类支出是否应扣除税前财产损失。
④财务企业文件[2005]用于第123号人事费用的要求,该文件可以直接抵消拆迁补偿并重置我们认为包括“购买年资”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 918号《企业为抵扣雇员的税前所得税而一次性支付的工资》规定,一次性支付的补偿原则为: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广泛的补偿性支出,一次性的大额摊销,可以平均影响当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摊销后的第二年。具体摊销期限由省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因此,在涉及“打工年资”或其他补偿工作的企业搬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注意是否允许一次性扣除购置款的税前费用。如果税务机关的请求被指控,则在使用税款影响会计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暂时的可抵扣差额(即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注意下一个冲销(通常为三年)期间(第107页的“企业会计系统”)中的差额,并且应该期望有足够的前提条件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