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技术开发和转让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免征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增值税向营业税的试点变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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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注意事项”中“技术转让”和“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特殊技术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转让人(或受托人)帮助受让人(或委托人)掌握转让(或委托开发)技术,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而这部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以及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归档程序。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持有技术转让和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有关书面合同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6.上述难民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营地改革和扩大试点期间实施的,但有期限的项目和第五项政策除外。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改革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享受了营业税减免,则在剩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期内,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的增值税减免。”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执行本通知附件中指定的内容。除时间外,它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签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免除技术转让合同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有关企业减免的有关问题合格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现通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来自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收入,例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应计为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的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税基减去在资产使用期间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费用。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除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转让技术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和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程序。
(1)企业转让家用技术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
3.收集,分配和计算技术转让收入的有关材料;
4.有关税费的实际支付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2)向国外转让技术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注册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与技术转让收益的收集,分配和计算有关的信息;
5.有关税费的实际支付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