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反避税指令,欧盟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提问时间:2020-04-2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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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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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应采取哪些措施

2017年12月5日,欧盟宣布美属萨摩亚(即东萨摩亚)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

根据香港东网,被欧盟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是澳门,韩国,巴拿马,突尼斯,阿联酋,巴巴多斯,佛得角,格林纳达,马绍尔群岛,帕劳和圣卢西亚。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担心被命名的情况下,黑名单可以促进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并且该名单将在未来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措施

着眼于审查那些长期亏损,利润微薄的公司,这些公司继续扩大其业务规模,而飞跃性企业则增强了选择的针对性。

对转让定价的深入研究。认真审查和分析企业提供的信息,准确描述关联交易的特征,检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公司的功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的公司信息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并确定合理的调整计划提供证据。

目前,使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外资企业在中国避税的最重要方法。一般而言,海外关联公司控制着国内企业的买卖权,高价进入和低价退出会将应反映在中国的利润转移到海外走,人为减少国内企业的应税收入。反避税管理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通过有效地监控税收来源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

欧盟的反腐做法

欧盟国家的反腐败合作受多项国际条约规范

像机会主义驱动的许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样,反腐败合作也面临着各种博弈论难题,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能不会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利益的规则行事,但会利用他们的直接利益。行动。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并确保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预期成果,一方面,合作伙伴国家需要在反腐败方面具有强大的政治意愿和坚定的政治意愿,另一方面,它们需要实施全面而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和机制,以执行这种政治意愿和政治意愿。腐败是一种公害,已经是所有欧盟国家的共识。目前,欧盟成员国的反腐败合作主要是在以下国际法律框架下开展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年制定的《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官员公约》,以及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制定的《反腐败法》刑法公约,联合国于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联盟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私营部门反腐败的框架决定》以及关于欧洲联盟刑事司法的一系列决定合作框架(在这些决定中明确将腐败罪列为合作)字段)等在制定这些国际公约的过程中,各国表现出了明显的反腐败政治意愿。例如,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的前言强调:“腐败威胁到法治,民主和人权,并损害善治,公正和社会正义。,扭曲竞争,阻碍经济发展,威胁民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道德基础。 ”2010年,欧洲理事会发布了“斯德哥尔摩计划”。欧盟领导人表示,欧盟成员国将继续加强反腐败合作,并明确了合作领域和具体计划。欧盟成员国也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例如2014年英国政府2014年制定了详细的反腐败计划。

反腐败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促进所有国家实体法律规则的统一。这些法律定义了法律术语和概念,例如贿赂,贿赂,对外国官员的贿赂,洗钱,会计犯罪,利用影响力行贿,私营部门的腐败,企业责任,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并要求各国将其作为国内法,为国家间合作奠定实体法的基础。还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公约》和欧洲委员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对欧盟国家的约束力大于联合国。许多规定是非强制性的,选择性的,涉及许多国家,但在执行方面也面临困难,因此仍然需要存在区域性反腐败公约和规则。

第二是促进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这些法律对国家之间的司法互助,建立“起诉或引渡”规则,公约执行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具体规定。应该强调的是,近年来欧洲联盟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从跨境调查,证据收集,逮捕和追回犯罪收益到执行判决,都有相当先进的规定。因此,跨国合作对欧盟国家而言,其反腐败国际合作已经突破并超越了这些早期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这些公约仍然是欧盟国家之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石。例如,欧盟还整体上加入了欧洲委员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反腐败评估机制在促进反腐败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解雇前几天,她离开希腊前往英国,并以假身份在英国定居。希腊检察官对Ilya进行了调查和指控(包括腐败,滥用职权,洗钱,欺诈等),并且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还对一些轻罪(定罪和隐瞒逃避)定罪。希腊检察官向英国检察官发布了5份欧洲统一逮捕令,要求英国司法当局逮捕并将其移交给伊利亚。英国检察官执行了相关逮捕令,并于2011年5月逮捕了Ilya。英国检察官将此案移交给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初审法官驳回了伊利亚的辩护,并批准了引渡决定。伊利亚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英国高等法院行政院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所有Ilya的上诉,并维持了引渡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检察官代表希腊检察官出庭支持逮捕令的要求,Ilya聘请了律师并提出了多项辩护。该案的主要论点如下:逮捕令中的“疏忽罪”和“隐瞒逃避罪”是否可以引渡?是否确立了逮捕令中涉及的腐败重罪;如果伊里亚被引渡返回中国是否将受到公平审判和公平待遇等。案件的审判涉及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以及对请求国人权状况的评估。从判决和结果的角度来看,英国司法当局对希腊的司法裁决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信任。由于腐败犯罪是司法合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合作领域,例如《执行欧洲统一逮捕令的框架决定及其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移程序》,因此不受双重犯罪原则审查,因此英国伊利亚不会怀疑司法机构证明腐败在英国法律中是否实际上是犯罪。换句话说,英国检察官无需证明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嫌疑犯构成犯罪。相反,在“渎职”罪行上,由于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嫌疑犯在英国法律中也构成犯罪,因此该标准证明是不同的。简而言之,可以通过法治妥善解决各种争端。

欧盟国家的反腐败合作表明,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而敏感的国际治理工作,需要坚定的政治意愿,充分的政治互信,完善的国际规则和健全的执行机制。无论如何,最终都必须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当然,反腐败司法合作也对各国之间法律法规的融合,各国人权和司法状况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合作必须基于某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