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11条第1项1.对于薪金收入,纳税人可以选择相关的纳税申报事项并将其确定给受雇单位之一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个人获得两个工资和薪金,并且两个付款人分别履行其预扣和付款义务。个人可以在其中一个受雇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并确定税务申报程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税纳税人为基础,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为预提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部代扣代缴申报。
因此,两处以上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税。即:将这两个工资收入合并,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