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员工的差旅费,这应该属于公司的福利,但是发票是研究费。这是公司的正常研究和调查费用,已包含在检查项目的费用中。但是,所有这些费用均作为费用支付,主要取决于公司财务系统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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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53号)明确指出: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来中国旅游在这种情况下,所收取的差旅费余额减去向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伙食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理费,即为应交营业税额。过去,相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此通知为准。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差旅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