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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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部分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避免反向税收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地国家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所谓避税,是指为了最大化利润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企业研究了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为个人或团体制定了财务节税计划,以避税。
每个外资企业都有自己的避税秘密。尽管避税违背了税收立法的意图并与政府的税收政策取向背道而驰,但避税并不是非法的,并且存在合理避税的法律理论。因此,许多外资企业采取了各种技巧来实现合理的避税。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会计事务所的张女士透露,当他们对外资企业进行审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避税方法,这些方法利用现有的中国税法进行转让定价。
张女士说,例如,在审计中,她遇到了一家总部设在中国的外国分支机构的加工制造公司。总部打算增加原材料成本,增加负债并保持价格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将减少,甚至会发生损失。亏损之后,投资将会增加。全年都是这样,税务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审计师将此做法称为“转让定价”。该公司的“长期亏损”方法在许多外国公司中也很受欢迎。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借以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无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他们倾向于以低内部转让价格从高税收国家向低税收国家或避税天堂出售货物和分配商品,或者倾向于以高内部转移价格从低税收国家或避税天堂向高税收国家出售商品和分发商品。该成本减轻了国际关联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
高贷款利率一种无形资产(例如专有技术)被用来使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者是一种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的方法。外国投资者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因此提高了设备和技术转让的价格,从而将公司利润转移到海外。在提高设备价格的同时,他们将技术转让的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以避免因特许权使用费而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收费标准是“高进低出”。关联公司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时,通常海外公司收取高额费用,而国内公司收取低额费用或不收取费用。其中一些还列出了海外公司的费用。
资产评估和折旧的增加张女士曾经遇到一家香港公司,该公司每年都会对其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与其在香港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因此它们还必须评估其华房地产。这也是外资避税的有效途径。如果房地产评估的价值增加,则年度折旧将相应增加,并且纳税额自然会相应减少。
建立公司的国际避税天堂。记者还从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的陈小姐得知,在避税天堂注册也是一种方法。他们在那里也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在国际避税天堂中建立公司,然后在避税天堂中使用该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业务和财务运营,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并通过免税或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避风港。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公司有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投资者,但在岛上可能只有一个办事处。
利用避税天堂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和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保持税收制度在筹集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也是重要任务之一面对各国税务机关。随着跨国纳税人不断使用避税天堂,该国的税收权益不断受到损害,税收受到影响,税收公平原则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防止跨国投资运营商利用避税天堂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国公司逃税的另一种主要手段是使用高进低出的关联方交易。此方法占避税金额的60%以上。此外,目前,中国有超过60%的外国投资是借入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从国内外银行借入大量资金,并使用税前利息来减少或完全没有企业所得税。目的。
反避税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是避免税收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完善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现行的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此税收设置为法律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只有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进一步完善税法,严格征收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这两种税收制度现在非常武断。
其次是收集和管理方面。收集和管理方法必须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此外,它还涉及出口退税和税收欺诈问题。它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快速沟通。这些方面与国际形势,进一步发展之间仍然存在差距提高。
案例1: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在英国,法国和中国拥有三个子公司: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和双溪公司。怀尔德为法国的赛尔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块布,按照Wilder所在国家的正常市场价格,每块布的成本为2600元。这批布应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Xaar。公司;在由Xaar加工成服装然后转售给中国双溪公司后,Xaar的利润率为20%;各国的税率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为了逃避某些税收,乐迪嘉跨国公司采用怀德公司将其以每块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国的双喜公司,然后以每件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法国的赛尔公司。,然后由法国公司Saier在该国的市场上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
让我们分析一下这对各国税收负担的影响。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惠德公司应付所得税=(3000-2600)×1000×50%
赛尔公司应缴所得税= 3000×20%×1000×60%
对于这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总所得税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汇德公司应付所得税=(2800-2600)×1000×50%
双溪公司应交所得税=(3400-2800)×1000×30%
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这种避税行为主要是由于英国,法国和中国存在税负差异,这为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先决条件。
案例2:美国的十里来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拥有两家子公司:梧州和九州。梧州公司当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固定股息率5%。年底应向十来来派息:3000万元×5%= 150万元;九州公司获利2000万元,固定为4%股息利率,应在年底向士力来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 80元。中日两国政府规定,对从其本国汇出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税。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款,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分别以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卖给了十里来公司,而不是分红。
让我们分析这种方法的避税效果。
1.正常股息支付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应缴预提税= 150万元×20%= 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缴预扣税= 800,000×20%= 160,000
的预扣税额:30 + 16 = 460,000元人民币
2.用商品支付股息时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以低价将其产品出售给十里来公司,而十里来公司从中获得了与股息相等的回报。梧州和九州的公司由于付款方式的变化而没有利润。避免缴纳所得税而不缴纳预提税。
情况3: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向国外汇入股息,利息等应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规定,股息,利息等应预付30%。增税。同时,为了协调美国和法国的税收利益,两国签署了一项税收协定,规定对两国之间发生的类似收入仅征收5%的预提税。如今,有一家德国列奇公司贷款给了美国Klina公司。克利纳公司每年需要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了减轻预扣税的负担,Leichhardt以法国居民的身份在法国租用了一个邮箱,并将利息的预扣税率从20%降至5%。
这是一种使用邮箱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方法。根据两国Leichhardt公司的正常状况,200万美元的利息应预扣400,000美元的预扣税;税收增加10万美元。
案例4:American Olite公司拥有专利权,研发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期为20年。Olite希望将此专利转让给中国的Yalian,因为在美国和中国,类似专利的价格没有可比的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0,000美元,转让期限为10年。中国雅联还以10万美元的价格在国内市场转让了该专利。众所周知,美国的所得税率为15%,中国的所得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担率为60%。
让我们分析此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条件。
因为此专利权没有市场可比价格,所以可以根据组成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 4.8(万美元)
这家美国Olite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48,000×15%
= 7200(美元)
中国雅联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480万)×30%
= 15,600元
实际上,American Olite Company仅收取了60,000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成:
Olite公司应缴所得税= 60,000×1S%= 9000(USD)
雅联公司应付所得税=(100,000-600,000)×30%
这样,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使用不同的税收负担,专利权的转让没有市场可比的价格,并且它们通过相关企业交易支付的税款少于1800美元。
案例5:西班牙麦哲伦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了麦哲伦信息中心。麦哲伦信息中心负责为服装公司收集北欧国家的针织服装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收集信息和情报的机构是未建立的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是,麦哲伦信息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功能已远远超出了仅收集信息的范围。麦哲伦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贷款和订购合同的谈判和谈判,但是由于尚未代表麦哲伦服装公司在合同和订单上签字,因此荷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
这是使用“伪造办公室”方法滥用税收协定的示例。通过设立办事处,同时避免充当永久性机构,您可以获利并免除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6: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一家伊拉克裔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hi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7:美国曼特夫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免税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实际支付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随着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物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使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一个例子,国家之间的税率差异也是避免这种税收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