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甲公司租赁资产发生的装修和购置中央空调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
税法规定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在装修和购买中央空调上的支出不能构成乙公司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此外,根据《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财产税由财产所有人支付。
第3条规定,将财产的原始价值每次减少10%至30%后,应根据剩余价值计算和支付财产税。具体降低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
不具有该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则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参照该类似房地产进行验证。对于
租赁财产,应将其租金收入用作计算财产税的基础。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尽管甲公司不是财产税纳税人,但购买和安装中央空调将不可避免地增加房屋的使用。除了这种租赁形式,税务机关还将质疑其租金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相关的减税安排。
在此,请公司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设备和辅助设施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条)的规定。第173号),以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设计要求。房屋用作运输工具的地方,不得随意移动辅助设备和辅助设施,例如给水,排水,供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和智能建筑设备等,而不论核算如何财产的原始价值中应包括是否在会计中将会计和会计分开核算,并计算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