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定转换权是否属于权益工具。
2.如果是权益工具,则意味着它是同时发行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并且这两个部分的公允价值需要分别根据金融工具标准。
3.根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在两个部分之间分摊发行费用。对于分配至权益部分的发行费用,权益中包含的金额按照标准37第11条的规定核销;对于属于债务工具的部分,冲销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作为“利息调整”明细帐的借方金额),并在债券有效期内根据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反向挤压)
贷款: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部分-权益部分分配的交易成本)
答:可交换债券是基于可转换债券的创新产品。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用这种债券换取与债券发行人不同的公司的股票,通常是其子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后,如果国有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债券可以在其上市子公司到期时转换为限制性股票。这样,在不增加上市子公司总股本的前提下,减少了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持股量,使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以受控,有节奏,相对均匀的方式进入流通市场。
业内消息人士称,如果将转换价格设定为较高的溢价,那么当股市下跌时,股市价格将低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券将不会转换为股票。市场冲击不存在。当股票市场飞涨时,股票的供应短缺。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股票可以转换为股票。受限制股票的上市对市场影响不大,市场可以承受。
由于可交换债务依赖于市场永恒的寻求利润的原则,因此,使用可交换债务解决受限制股份的上市问题实际上是在利用市场的力量来选择上市时间,而不是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上市时间。对于股票市场,可交换债务相当于自动稳定器,这使得市场供求趋于平衡,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对市场的影响和恐慌。
1.发行人的会计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它构成了企业的责任。可以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和“面值”的辅助帐户。“和”兴趣调整“两个详细的科目。由于企业发行的债券存在溢价,佣金,手续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因此实际收到的金额通常与债券的票面价值不同。此时,企业应从“银行存款”,“诸如“股票现金”之类的帐户以债券的票面价值为准记入“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价值)”,并根据实际付款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收到和面值”-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可交换公司债券通常一次分期偿还。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率调整”账户进行摊销。确定债券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部分中记入借方,以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未付利息,将“应付利息”帐户贷记入贷方,根据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可互换债券利息支付与普通债券没有什么不同,它从“应付利息”科目中扣除,并向“银行存款”,“股票现金”和其他科目贷记。如果
持有人未在转换期间内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则发行人在交付资产以偿还本金和利息后,将立即解除债务,并从“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值)和贷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人应根据债券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中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后的权益诸如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类的贷项被转出,并且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到“投资收益”帐户中。
第二,持有人的会计处理作为
可交换债券,作为金融资产,应根据金融资产标准及其自身的业务特征,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企业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的购买者通常会购买债券以赚得买卖价差,并机会性地转换股权。转换是否取决于诸如未来股价走势及其自身财务状况之类的客观因素,可以看出,企业在最初被收购时没有明确的意图持有至到期因此,可交换债券通常不包含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主题中。此外,在当前标准中,由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计入账面价值在。但是,作者认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初始确认应以购置资产时支付的价格的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成本是可以直接归因于所购资产的新增加的外部支出。如果企业未取得相关资产,则不会发生此费用,因此交易费用应为获取资产所支付的价格,并且该金额应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样,可交换债券的初始确认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信用额。企业取得的可交换债券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回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假设企业确定可交换债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会计处理为:借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公司债券(成本)”,“利息”应收帐款”和“贷方”银行存款“等
对于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交换债券,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包括在所有者权益中。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作者认为,尽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但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尚未实现。不按照审慎原则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反映的获利能力只能是潜在的获利能力,而这种潜在的能力已通过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反映出来,因此无需更改公允价值更改反映在损益表中。会计分录为:借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贷方“资本准备金-其他资本准备金”。
持有期间所赚取的利息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借方“银行存款”等和贷方“投资收益”。
对于持有人而言,可交换债券的处置通常涉及两种情况:
首先,按住直到到期。如果企业不选择转换为权益,它将获得本金和最后一个利息期。此时,企业应当在投资损益中计算得出的价格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时,原件将直接包含在所有投资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借方“银行存款”等,贷方“可供出售的可交换债券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的可交换债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贷记“投资收益”。
第二是股权转换。按照现行标准,企业转换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市场)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在其他科目中,权益的公允价值与可交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方“长期股权投资”等,贷方“可供出售的可交换债券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的可交换债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