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前劳动保护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劳动保护费是一个合理的标准,没有具体数额。
支付劳保用品:借款;管理费/制造费---劳动保护费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
劳动保护产品的种类取决于单位的情况:例如:车间工人的工作服,绝缘电工和电工(强电)工人穿的鞋,搬运工的手套,防腐蚀的防化服-腐蚀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
劳动保护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防暑,降温设备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劳动保护费的支付标准:1.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税前支出的标准为:每年最高扣除额为1000元(含)。允许服装工人上班根据实际清单。(二)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夏季防护用品支出,税前支出标准仍为暂时性:每人每年实际支付的费用在20元(含)以内。(三)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职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户外,高温作业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每人每月130元。 -高温操作。它在一年中的四个月内进行计算和分配,包括在企业成本中,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以上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不发行现金,也不扣除税前现金。
界定企业合理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标准是:
1.对于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内的服装费用,其税前支出标准为:服装工人在工作中的最高扣除额为每年1000元(含)。
2.对于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夏防护用品支出,税前支出标准仍为暂时性:每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在20元(含)以内。每年。
3.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职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户外,高温作业每人每月160元,高温作业每人每月130元。非高温作业每月。它在一年中的四个月内进行计算和分配,包括在企业成本中,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4.对于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的劳动保险费,不得发行现金,例如,发行现金的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084号)。 ):纳税人的实际发生是合理的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防暑,降温设备的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劳动保护费标准
4.对于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的劳动保险费,不得发行现金,例如,发行现金的人不得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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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084号)。 ):纳税人的实际发生是合理的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而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防暑设备和冷却设备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支出标准,只要企业能够根据事实合理地承担合理的劳动保险支出。
判断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费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商品,而不是现金;
(2)配备了劳动保护用品以满足工作需要,而不是生活必需品;
(3)就数量而言,足以满足工作需要。超过工作量分配的有劳动保护的物品为福利物品,应用于支付福利费,而不是管理费用。费用支出。
根据财产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该企业从事财产管理活动时,在为财产所有人和用户提供维护,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成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