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高估了成本。这种做法在中国尤为普遍。避税措施包括日常支出,从铅笔到家用电器,到公司的费用,不予征税。
捐赠基金。这种做法在国外并不罕见。例如,《财富》 500强中的许多公司每年都会向其基金会投入大量资金,一些著名的CEO也将热衷于捐款。这是因为在许多国家,此类法律都规定捐赠基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购买艺术品。应该说,避税的方法并不比这更好。从梵高(Van Gogh)到达利(Darley),从青铜面具到雕塑,没有人能谈谈收税的事情。
高估了广告费用。在现代公司的运营中,广告费用占了很大一部分费用。结果,许多广告公司高估了广告成本,并通过这种差异实现了避税。甚至还有一家专门从事公司广告的广告公司,尤其是公司的“高收费”,广告费不包括在公司的纳税成本中。
公司员工违法的,民事责任是单位的责任。刑事责任是个人的责任。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以追偿雇员的民事责任。这也取决于员工在公司中的职位。如果他是主管或直接负责的人,并且其行为可能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则可能对该单位构成犯罪。该单位也必须被罚款,但如果由于员工在执行公务时侵犯他人的财产,从而损害他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单位必须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但这是民事责任,由单位代替责任。简而言之,单位是对雇员的补偿。《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故意犯罪的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失犯罪,则不应将其视为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其犯罪分别处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雇员因履行工作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合并后的企业应当从资产转让中计算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前一年的亏损不能结转为被合并企业,但由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支付的费用或其股东的购买价中,现金,有价证券及合并后企业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权益面值(或所付股本账面价值)的20%。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不确认所有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事项均由合并企业承担。前一年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弥补与合并企业在次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系统地理解和全面地掌握和使用它,就很容易彼此看不见,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3.商业风险。税收筹划是一项合理且合法的预先计划行为,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的经济活动变化对税收筹划的利益影响更大,有时直接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为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选择税收政策差异的过程。但是,无论差异如何,都应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建立,即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业务活动的某些方面(业务范围,业务地点,营业时间等)带来了限制,从而影响了企业自身的业务活动。灵活性。如果经济活动本身在项目投资后发生变化,或者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是错误的,则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增加税收负担。为了引导外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生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减三减”的优惠所得税政策。但是,如果生产性外国企业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并且该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超过该业务总收入的50%,它将失去“生产性”企业的资格,并且不再具有能够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家合资电子设备厂是一家生产企业,仍在免税期内(减半征收15%)。由于产品销售不佳,它从其他制造商那里购买了其他电子组件进行组装。他从事生产性生产和非生产性组装业务。如果企业的零件装配业务在当年大于其总业务收入的50%,则即使该企业仍处于免税期之内,也仍然不能将其减半,并且只能按30%的税率缴税。可以看出,为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所得税政策,企业在对这两项业务进行投资选择时,应将非生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在这一年。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业务活动的变化始终会影响税收筹划计划的实施,并且公司必须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4.执法风险。严格的税收筹划应该合法并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是这种合法性仍需由税收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在此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客观偏差,从而导致税务计划失败的风险。由于中国税法在具体税收事项上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具有酌处权,税收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些是客观上的税政策实施方面的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就是说,即使这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其结果也可能是由于税收行政执法的偏差,税收筹划计划在实践中可能不起作用,从而使该计划成为空话。或被视为逃税或恶意避税。不仅不能获得节税的好处,而且会增加税收成本,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中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个人销售商品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每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销售150元至200元,根据实际情况,各个地区可以确定上述范围内的具体门槛。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经常会遇到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构的观念冲突和行为障碍。这样的例子已经在媒体上公开,并且在实践中并不罕见。
此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风险,即筹划的结果和计划的成本不值得花费。例如,如果没有对企业状况的全面比较和分析,则计划成本大于计划结果;似乎有结果,但是实际上企业没有从中受益,等等。这些都是税收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是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研究和注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