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应先支付不超过税额的薪水,然后再将其他薪水过帐到公司帐户中。
根据最新税法,劳动报酬被归为综合收入,每年可享受减免费用6万元,劳动报酬本身可减少应税收入的80%,因此,如果一年内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超过75,000,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年度劳务报酬非常高且税率高达45%,那么一般的避税方法将无效。您可以尝试其他形式:
1.自由职业者建立个人独资或制片厂,以利用企业开展业务并将原始的个人劳资关系转变为合作服务关系。
其次,支付费用的公司可以使用公共帐户将钱汇到个人工作室,然后不交税。
3.单个工作室收到费用后,就公司的服务费开具发票,以实现发票流,合同流和现金流三者的统一。
第四,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工作室收入将按超额累进税率5%-35%的税率征收,最高个人税率为3.5%。
这样,可以将45%的个人所得税计划为3.5%的个人所得税和3%的增值税。如果劳务成本为100万,则只能缴纳68,000的综合税。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派遣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就劳务派遣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第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3号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劳务派遣公司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雇主应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好处。关于上述就业费用条款,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收处理?肖太寿税务案例研究中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人工成本的两种方法
实际上,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有两种关于劳务成本的协议,或更准确地说,就劳务成本合同协议而言,有两种不同的技术来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是劳务派遣合同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总额;
(2)劳务派遣合同的不同劳务成本条款中规定的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3条规定:发生的支出有两种情况,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支出;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和薪金支付;员工福利费用。其中,属于薪金和工资支出的费用,应计入企业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注意”中的“各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直接直接支付员工的个人费用”是指用人单位直接向被派遣的工人而不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由劳动派遣公司向被派遣的工人支付工资。
2.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服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劳务派遣部,以满足劳务派遣部对各种类型的灵活劳务的需求,接受劳务派遣部的管理和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适用于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减免等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反映以下两点: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取得。 (财税[2016] 36号)总价和价外支出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一般税额计算方法计算和缴纳;您还可以选择支付税款差额,并获得所有价格和过高的费用,减去由劳务中介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申请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收入,按照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单实施税法计算的《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销售所得的价格和额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您还可以选择在扣除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以及向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照所得的全价和额外费用,支付差价税余额是销售,它是根据简单税款计算方法以5%的收款率计算和支付的。
选择支付税款差额的纳税人应向雇主收取费用,以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税法和政策,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总价和价外支出为销售额÷(1 + 6%)×6%,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其次,您可以选择支付差异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从全价和价外支出中减去由劳务代理机构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全部工资和福利。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收入,该收入根据简单税法以5%的回收率计算和支付。
(3)劳务派遣合同的不同劳务成本条款中约定的财务处理
《商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 8号)第3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临时雇员它还包括尽管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提供与职工提供的服务相类似的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类别,包括通过劳动合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企业与劳动中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财会[2014] 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金和职工薪酬等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应当在“行政费用-----人工费”的会计项目中核算;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款项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工的工资和支出在“雇员补偿工资”科目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