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由文化局组织的社会组织培训费用为营利活动所得,而非公司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