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新成立企业享受的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已经取消(原批准的政策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
2.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财税[2008] 001号》第5条的实施情况:
“五,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建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比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所有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