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和仓库财务调整”为了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下,无需在成立之年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区域可能不同。建议您仍然根据公司情况致电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