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160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件基金会,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显然忽略了上述问题。为解决“无须注册的社团组织和经国务院批准免除登记的社会组织”接受慈善捐赠的问题,印发财税[2009] 124号文件,并规定了有关条件不再需要年检通过。但是与此同时,该文件将“不需要注册的社团组织和免于国务院批准的注册的社会组织”扩展为“由各级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设置的社会组织”。为此,该通知还创造了“公共福利群众组织”一词,以应对概念上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