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根据预售收入的毛利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临时的成本估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毛利率,由企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收该局根据以下规定作出决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残旧房屋,则不得少于3%。
第9条
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同时将其实际毛利润与相应的估计毛利润的差额计入。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综合应税收入。
在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润与估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