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25%的利润,然后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结算。
农民不必为自己生产和销售的蔬菜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第一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免征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经营种植,养殖,养殖,渔业,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内,取得“工业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进入市场并进入各种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少: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6条第(1)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能为豁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指:(一)下列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