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不同性质的单位。
1.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是非应税收入。
2.如果企业的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贴”,则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该收入占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12条如果企业获得政策性贴现贷款,则应根据第13条和第12条,区分财务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和财务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的两种情况。第十四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以政策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1)将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账面价值,并根据贷款本金和政策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贷款的公允价值用作贷款的账面价值,借款费用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入在借款期间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以抵消相关借款费用。企业从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后,应统一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财务将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应抵销相应的贴现贷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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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政府补贴:
(1)企业可以满足政府补贴所附带的条件;
(2)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8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销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资产在其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则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的余额应转为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
第9条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的费用,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当期损益的相关费用。相关成本或损失已确认;
(2)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销相关费用。
第10条对于同时包括资产相关部分和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分别说明不同部分;如果难以区分,则应将其整体归类为与税收相关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抵销有关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