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金额为去年职工总工资的5%,然后按职工工资的比例分配。企业支付的金额是个人支付金额的4倍,需要纳税,这可以要求您融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
“一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暂时不支付个人所得税。
2.在不超过税基4%标准的期间内,不应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个人根据年金政策支付的年金部分。我的薪水
3.年金单位缴款和个人缴费超出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为依法征收。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将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相结合,共同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企业年金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 694号第1条规定,计算个人月薪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款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包括的企业年金企业供款部分(以下称为企业供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该款项。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企业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单位年薪和薪级表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应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103号文件的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
(7)携带自带工具和牲畜的雇员向企业带来的工具和牲畜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
(8)实施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9)支付给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雇员的股息(包括股息)和利息;
(10)劳动合同雇员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
(11)除因雇用临时工而产生的工资外,还支付给劳动力提供单位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根据处理订单方法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处理费和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签发费;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对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的补贴。
此外,有必要判断单位的性质,看看它是企业还是企业。企业单位企业年金费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8。单位上一年的带薪工资基数的百分比。最高收入通常不应超过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3倍;还要详细检查单位年金计划,以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趋同
从2008年1月1日起,它将控制在5%。在2008年之前,仍将按照旧法规进行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款占工资总额的4%以内总费用中有一部分来自费用(支出)。 ”
(2)没有超出标准的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中指出,企业捐款超过“员工总工资的5%”它的一部分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超出《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的部分明确规定:“企业不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扣留职工的个人工资。如果您随后联系《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税收调整的风险;
2.有些超出规定比例的企业可能不会由企业负担,即使未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承担,则还必须履行其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
3.对于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宣布所有雇员的全额预提税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上述第三条在“年金支付链接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