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下列收入为总收入,为非应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收费和政府收费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了具体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人民政府的事业。预算管理水平由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分配的财政资金,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的“非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源,由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务院批准。性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1)中央政府部门,总部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会组织,
基金
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上述企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外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形式)权利,知识产权投资等)所得税。
(2)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城乡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当铺(公司),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从事金融通讯业务的公司的所得税。
(3)由军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经营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