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计算和支付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业务外部支出。
2.应税收入=利润+税项调整的增加-税项调整的减少
3.应付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4.适用税率:30,000元(含)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的18%,30,000元至100,000元(含)以内的27%,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占33%(比2008年增加25%)。
首先,您需要知道哪种税种征收方法适用于您公司的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评估表”中通知纳税人。
1.审核收集:
预付款是根据实际利润* 25%的税率计算的,合格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税率将降低20%。其中:“实际利润额”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实际利润金额*适用的税率-今年前一个季度的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二,批准的收藏
根据总收入*批准的收入率* 25%
包括:批准的所得税率将以“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式的评估表”的形式通知纳税人。
首先确认累计利润总额,即:“收入报表”中的累计“利润总额”。
重新确认累计的实际利润
实际利润=上一年度的总收入(不计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损失补偿
未收取任何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确定上一年度的弥补亏损额。
当实际利润> 0时,实际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应付税款(可退还)=预付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应付税款(可退还)少于0时,报告为0。
当实际利润小于0时。应税收入为0,则不征收公司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设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由建设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1] 156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行预分配至公司所得税的项目所在地。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在不同地方进行二级分支机构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属于跨省级经营的
。 ,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财政调整”方法;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直接在分支机构下进行项目部门的跨区域建设。如果跨区域建筑公司设立了
个建筑企业跨区域项目经理部门(包括工程指挥部门和性质与项目经理部门相同的合同部门),则如果与该建筑方签订了合同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组织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