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其取得的资产等于初始资本该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