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的调整使用“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科目,而不考虑会计处理过程,仅使用结果。针对您的问题,条目如下:
借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如果完成,则调整库存商品;如果未完成,则调整生产成本)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同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付税款-应付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到的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生产活动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包括在相关费用中。 ”
具体来说,《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至第75条所列的相关费用,支出,捐赠,损失和其他支出
生产成本是生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它主要用于计算产品成本,并在月底分配给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出售存货时,库存商品结转到主要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
它包括各种直接支出和制造成本。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件,燃料和动力等),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薪水,补贴)和其他直接支出(例如福利支出);制造成本是指企业内的分支机构,车间负责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厂和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金,折旧,维护,修理以及其他制造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劳保费用等)。
制造成本通常间接包含在成本中。当发生制造成本时,通常不可能直接确定其所属的成本计算对象。因此,它不能直接计入生产产品的成本中,而必须基于支出的地点首先收集它们,然后在月末使用某种方法在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分配,并将它们包括在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中。
为了考虑生产成本,可以设置生产成本帐户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可以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帐户和辅助生产成本帐户。在将制造成本包括在每个产品的成本计算对象中之前,应先将其收集并记入制造成本帐户中,然后根据某个标准将其分配给每个产品的成本。
本期产生的生产成本加上期初在建产品的成本减去期末末的产品成本,可以计算出本期的成品成本。
所得税结算中生产成本项目的金额没有增加或减少。
但是,会记录临时估算的税额调整
如果过去几年还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已经使用和出售了库存,那么结算时是否调整临时估价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准备金。根据税法,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匹配原则:应在当期支出匹配或分配时扣除纳税人的支出。纳税人在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申报或递延。
(2)应计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非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质量和根本原因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
因此,如果临时预算中发生的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并且纳税人不滥用临时预算来支付少付或未付的所得税,则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际上,加税原则是:在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之前,发票已经到达或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临时会计真实性的原始文件,例如合同,因此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否则,应进行税收调整。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要点:第26行“期间扣除项目”非日常了解“期间项目”税前扣除
1.银行填写纳税人维护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应计费用和预计负债的临时扣除额的调整;
2.第26行“临时扣减项目”中报告的内容和差异:一些特殊行业企业根据国家法规提供特定于行业的特殊保障成本(例如,煤炭行业的维护费,高风险行业的安全性)企业)生产成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风险准备金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有关费用可以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规定:预扣费用在“实际税前扣除只能在发生时进行,从而导致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存在时间差异。
3.需要强调的是,第26行“跨期扣减项目”不是字面理解,也不是日常了解“跨期减税项目”税前扣除问题,也不是“时间”为企业提供有效证书”“出现跨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