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种植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
1.财税[2011]第137号规定,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的育种; 3。中药材栽培;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畜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8.海洋捕鱼。
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首先,享受免税的目的是指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
其次,免征增值税的主要蔬菜品种,请参阅“主要蔬菜类型类别”。
第三是享受税收优惠以进行简单处理。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过程处理的蔬菜,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第四,各种罐头蔬菜不在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它不享受增值税豁免。
第五点是强调单独的会计。出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农产品。
2.允许购买农产品扣除进项税。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票外,还根据农产品购销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和扣除率的13%扣除进项税额税额。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购买价×扣减率。
3.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将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
4.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将暂时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产品。
5.对于从事蔬菜,土豆,油料种子,豆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新品种作物的育种,林木的种植和栽培,畜禽养殖的企业,和林产品的生产收集,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以及其他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海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