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应计制以及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而不论收到或支付的款项,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财务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并进行结算全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因此,无论企业或机构如何,所得税结算和结算的原则必须是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