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 77号文件规定了资产的评估和增值:1.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清算期间资产和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投资于非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对所得资产进行净增值评估,不包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是,在中途或到期时转移或收回资产时,应将从转移或收回投资获得的收入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的原始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支付公司所得税。3.在财产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在财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铱制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国家资产和产权所得的净收入,不包括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上缴财政的任何人的应税所得中。4,对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资产评估和增值进行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1.取决于要按类别讨论哪种增值评估,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资产。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历史成本用作税金计算的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购买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当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时,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外除了可以确认损益的规定外,无法调整资产的税基。对升值和资产所有权转移的简单评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对相应资产进行折旧,但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在评估增值额时应计。
3.资产评估的增值实质上不会影响公司所得税,但可以递延。2.为资产增值支付更多的印花税。如果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升值,则有必要缴纳更多的财产税。3.需要进行个人评估,以转移资产评估的增值以增加个人资本。4.资产减值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预付额,并且不会影响其他税项。
资产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资[1997] 77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应作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果以评估价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了折旧或摊销,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调整后的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有关计算数据附加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整:首先,根据事实逐年进行调整。股份制改革带来的企业增值资产实际上通过折旧和转售计入每个纳税年度的当期成本和费用金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本期相应增加的收入应作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全面调整。对于资产评估增值,无论资产项是什么,均会在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成本和费用项中调整平均金额,并相应增加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长调整期不得超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择,应由企业申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旦获得批准,就无法更改。会计核算中应增加“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应将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评估增值部分的金额记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增值,减值及固定资产评估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企业规定所得税法,纳税人各种资产的转让,将销售收入纳入应税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权益交换为不动产,从征税的角度将其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个交易。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企业合并,业务部门等),而又不增加企业重组的税负,并防止企业使用企业名称进行重组以隐藏增值资产的转移并避免向企业付款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资产评估与增值》(财政税[1998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和重组中某些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企业重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已实现收益,也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不得在评估确认后根据其价值确定其应纳税成本;如果确认了与价值调整相关的资产成本,并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报告税收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