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同一行业的地方税收负担
(2)基于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功率等进行计算。
(4)其他合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0号的第三条,规定了可以被批准收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无法核实的具体纳税人。
实际上,基本上,除了377号文所规定的无法核实的范围外,可以考虑对其他企业进行核查和收款,各地都有当地要求。基层局通常将连续亏损的企业和收支管理不善的企业(如餐饮,服务业等)作为核定征收对象。此外,不允许将征费作为评估指标。
企业收到批准的收款评估表后,如果税务机关未及时答复,则税务机关也可以验证收款。与您公司的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可能不按照税法,法规设立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法规规定设立账簿但不设置账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被准确地说明,或者收入金额可以被确认,但是其成本却不能被准确地说明;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中华民国税法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已命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时间限制,但纳税人将不会在截止日期后宣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缴纳确定标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该公司的股权投资者为所有自然人企业,与新企业一致对于确定标准,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不符合新设立企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新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设立的企业中进行设立登记。2.新成立的初创企业(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中的出资额,一般不应当由新成立的初创公司的注册资本累计出资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