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性质和根源的营利活动的经济利益,不课税,也不是应课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应税所得”,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的管理费,并计入财务管理,政府资金等。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但应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免税收入包括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股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市场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合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非应税收入:财政拨款;免税收入: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预算管理中包括的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财政和税务部门。
2.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行政收费是指在执行社会公共管理和向公民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具有特定目标并计入财务管理的费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成本。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企业收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金融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专用并经国务院批准。
4.国债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并支持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从购买国债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85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具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