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亏损,经审计无利的,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建企业在免税期内不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的上一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并且仍在弥补亏损,则可以确认该企业可以在审核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认可的各种免税企业。如: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型企业:饲料行业等!!
5.有非营利组织。
(1)法定免税项目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等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其他奖项;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也就是说,由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免税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已签署的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这是一个笼统的项目,主要用于某些在实施税法时可能需要免税的情况;
(2)其他免税品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储蓄特别基金存款的利息;
2.乡或镇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向那些愿意这样做;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和高级院士津贴;
4.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州或地方政府,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的税项。个人收到上述资金和最初存入的利息时,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社区居民的服务业下岗工人获得的营业收入和劳务收入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为鼓励个人购买住房,对于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计划在出售当前房屋后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应在出售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前房屋的数量被视为回购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7.军事干部获得的某些特殊补贴和津贴,例如军事食品差价补贴,配偶离职补贴等;
8.个人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并且免于个人收入税;
9.对于国有企业的雇员,由于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布破产,因此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临时免税项目
1.符合国家法规的外国专家的工资和薪金(例如,由联合国直接派遣的专家来中国工作,由世界银行直接派遣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在中国工作)特别贷款协议);
2.外国个人的某些收入(包括住房补贴,食品津贴,搬迁费,以非现金或负责任形式获得的洗衣费;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旅行津贴;获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等;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
3.奖励个人举报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
4.个人根据预扣税程序规定获得的手续费;
5.个人转让自己的使用权超过5年并成为唯一的家庭居住房屋而获得的收入;
6.退休和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学者,以及在退休和退休推迟期间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
7.股票转让收入;
8.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转变其职务的科学技术成果,并以股份,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9.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标收入不超过10000元。
10.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个人雇员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的定量资产归雇员所有;
11.军事干部获得的军事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津贴,专业津贴,基层军官津贴和食品津贴。
12.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存款的利息收入和结算资金的利息收入(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非应税项目
1.仅儿童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品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5.个体工商户或专门从事种植,养殖和渔业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征收了农业税和畜牧业税;
6.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益的资本公积转换为个人股本时,个人获得的转换后股本不视为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5)减税项目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独者和老人及烈士的收入,须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按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征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可以在一年内将个人所得税减半,减免50%-80%
3.可以减少30%的报酬;
4.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根据规定收取的会费;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初级农业加工收入免税。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认可后,在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从获利年度起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而从第3至5年减半减免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减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减免一半所得税到第五年其中,位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建的免税企业,用于安置军人家庭。从2000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用于安置军人的公司,其军人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技术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仓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对收入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2)持有自营职业的“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按摩,互联网除外)咖啡厅,氧气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停止实施。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重组,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和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业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一个。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本公告中的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移民企业。知识青年以在国有企业职工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括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以上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