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分税计算
1.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共同税:总公司共同税=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2.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评估税: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简要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50%
3.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总额×分支机构的共享比例
4.总部应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①营业收入,②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1.如果分支公司的营业收入很小,而总公司的营业收入占了大部分,则不再应按总公司的50%计算和结算。净资产的比例被分配。
2.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或经营(包括试生产或试用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业务活动的任何纳税人,无论其处于减免税期还是免税期,无论盈亏,所有这些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纳税人实施了固定金额的公司所得税,将不会进行最终结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2条规定, [2008]第28号):
总公司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结算和支付。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该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总部支付到中央国库中。对于当年的超额所得税,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签发“税收退还函”等凭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央国库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