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票据,即贴现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并可以在税前扣除。您不得赚取营业外收入。
只有银行有折扣业务。您不称其为折扣,只能说这是公司之间的借贷。没有正式发票,您将无法在税前扣除。此外,母公司还为此业务缴纳营业税。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应将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第63号主席命令)(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
此外,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必须满足以下与银行打折业务的要求:(1)公司法人和其他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组织; (2)在起草人面前或直接在他们面前真正的业务交易关系; (3)立即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的运输文件副本。
根据上述政策和法律,公司应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并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应扣除“财务费用”中包含的贴现利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有人它与抽屉或直接的前手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其次,签发商业汇票和合同以对另一方的贴现利息进行税收处理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由于买方资金紧张,将向卖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将把账单发送给买方。开户银行申请折扣,购买合同中产生的票据的折扣利息由买方同意承担,销售方向银行打折的票据折扣券被提供给买方以进行折扣。会计。可以在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购买者承担的贴现票据利息吗?买受人向买受人收取的贴现票据利息不包括在税法中,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是否已支付增值税?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未取得付款人全名的发票,不得扣除。也不从进项税中扣除也不允许申请退税。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扣除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根据这些税法,发行商业汇票,并同意合同承担对方的票据尽管获得了对方提供的银行凭证折扣凭证的折扣利息,但该折扣凭证不是商业起草人的姓名,而是持票人的姓名,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如,当A购买原材料时,他用商业汇票付款并在购买合同中规定:“如果另一方在票据到期前将银行打折,A将承担账单和另一方将折算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