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业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和财务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公司不应当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债券息票率的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缴纳增值税;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还款额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或所付债券的票面利率,应足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实行统一借贷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付息人向统一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2011年第34号)。发票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借贷及还款利息扣除:
1.营业税
神地税发[2000] 143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借款资金将分配给集团的主管部门或核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作为统一借款人)对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照支付给下属单位的融资贷款利率归还财务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所得税法》第10条第8款规定: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1)可以根据已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并分配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并提供财务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商业银行。
(2)如果无法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支付或无法提供财务证据,则房地产开发成本应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10计算扣除额,以%为单位。
(1)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字[2009] 31号。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分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则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书,并可以合理地在使用贷款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息费用。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扣除税前。
(2)除房地产企业外,
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
跨地区的不同做法
吉迪·水发[2009] 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行)实行对下属企业的严密管理,统一采用总行向银行借款,然后分配给下属企业以供单独使用,总行可以根据所使用的银行贷款额扣除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数额是否正确,合理,应当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发给适当的证明材料。
Liaodi Shuifa [2010] No. 3:如果一个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以统一的方式从金融机构借款并分配给该集团中的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则可以发行文件。证明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该贷款正在使用中如果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利息费用,则允许借方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减。
天地税收企业办[2010] 5号: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借款的企业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额度临时计算。同一时期。允许扣除。对于实行统一贷款和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签订资本使用协议。子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部分和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抵扣。简而言之,是否可以在征税前扣除基金的利息,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