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三年后销售(预售)许可证尚未售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税务机关(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在每月(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每月(季度)预先支付;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
计算土地增值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一)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实际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3)土地,新房及配套设施的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金融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已转出的房地产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机构计算出的数额。银行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总额的5%以内扣除。不能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计算出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取得额的10%以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权利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额的具体计算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包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支付的教育附加费可以被视为税收减免。(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第一笔款项和第二笔款项的总和加减20%。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2)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工资标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工资的最高月扣除额为800元,具体的扣除标准可以由各省,自治区制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行业情况在限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确实需要超过此限制的单个经济发达地区,应在20%的范围内向财政部报告以供批准。纳税人的工资在应税工资标准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国家财政状况,及时调整应税工资。
(3)扣除员工工会资金,员工福利费和员工教育资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工资标准规定的纳税人的工会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分别为2%,14%和1.5%的提取比例)。 。纳税人超过了应纳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用不予扣除。如果纳税人的工资低于应税工资标准,则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提三笔费用。
4)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可以在应税收入的3%之内扣除。超过3%的部分不得扣除。
(5)扣除商务娱乐。商务娱乐是指纳税人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娱乐支出。
这两个扣除项目要差得多。土地扩散税只能从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支出中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是整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可扣除支出。两者的覆盖范围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印刷分配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分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国税发[2009]),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扣除方面有以下异同。
1)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
公司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以收入(增值税)为税基。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对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完工前的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在扣除项目后的收入减去增值税后征收的。
2)两者之间的区别
(1)列出的地价项目不同。土地增值税列出了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已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的“土地征收费和拆迁补偿费”中。
⑵允许以不同形式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时,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费用的内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项,以及另外的20%的扣除额。
在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与公司所得税的差额反映在房地产开发支出(行政支出,销售支出,财务支出)中。扣除(10%以内)。额外扣除额不是基于实际成本,而是基于土地总成本和开发成本的20%。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中,支出的预扣部分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国税发[2009] 31号第32条规定,除以下应计(应付款)费用外,应纳税费用应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即:(1)未结清承包工程。如果未获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在有足够的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工程造价合理,可预支工程造价。此类公共支持设施必须满足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和模型中明确承诺要建立的条件,并且不可撤销,或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建设。(三)应当上交政府批准但尚未报批的审批,建设和财产改良费用。财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的财产管理资金,公共建设维护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3)地价支付方式不同。国税发〔2009〕31号第30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成本中,企业的下列成本应按照以下方法分配。土地成本通常根据土地占用的方法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有必要结合其他分配方法,应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如果同时将土地开发与房地产开发联系起来,那就是一次性获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土地开发成本可以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土地的总体预算进行分配。
在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格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征地费拆迁补偿,如果土地是分批分批开发的,将按照土地面积法进行分配,确定每个项目的土地减让;对于同一项目,既有普通标准房屋,也有非普通标准房屋扣除时,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分配扣除项目,增加值应单独计算。
⑷贷款利息的不同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贷款利息的计算分为资本化和支出两种处理方法。即,企业为符合税法规定的产品的建设和开发而借入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征收和分配,其中借款费用属于财务费用性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只能单独计算和扣除。企业应当从成本中扣除成本中包含的利息费用,并将其与财务费用中包含的利息费用一并计算扣除。如果利息支出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以选择扣除事实。如果您不符合条件,也可以选择计算扣除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下一部分:利息费用的分配和扣除。
⑸扣除项需要不同的法律证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结算中,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法律依据的实际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包括在税款中。实际取得法律依据时,将按照规定计入当期费用。
国税发[2009] 91号文第21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在计算工程款的扣除额时,应当取得实际发生的支出但不合法凭证不可抵扣。
⑹项目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规定,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制造成本法计量并核算。其中,应包含在开发产品成本中的支出属于直接成本和可以区分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它们直接包含在成本对象中。不能承受负担的物品的共同费用和单位费用,应当以利益为原则,以匹配为原则。分配给每个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 91号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单位清算;对于分阶段开发的项目,应分期清算;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赚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转移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额项目金额后的增加值是根据税额计算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但不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与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是在地面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并能赚取收入。应税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产权取得的增值。
土地价值增值是指扣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后,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它指的是转让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售中获得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房地产经营公司。扣除开发成本和其他费用后的增值部分必须为向国家支付的税费的一部分。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更多地征收土地增值税,较少的增值税和非增值税。 。税率为30%,增加值超过200%,税率为60%。据专家估计,只要房地产项目的毛利率达到34.63%以上,就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1)税值基于转让房地产的增加值。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是税项对象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相关项目后的销售收入总额的余额,这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方式不同。增值税。
(2)征税范围相对较广。
在中国转让房地产并赚取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税法规定的免税除外。换句话说,所有受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无论是国内企业,外资企业,还是中国或外国人员,无论是特许经营还是兼职房地产企业,有义务支付增值税。
(3)将超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已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率确定的。它是按照累进原理设计的,并实现了分级税的计算。如果增值率高,则税率高,应纳税。如果增值率低,则税率低,少交税。
(4)征收的实施。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实时征收土地增值税,每次发生转让时,均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税额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