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方的公司章程,被投资方的验资报告以及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凭证。证明
2.在投资转让期间,应获得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发行的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
3.投资转让合同/协议;
4.有关股权投资转移收入的会计证据;
5.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长期投资的详细帐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1.库存申报范围
(1)企业在正常业务管理活动中按正常价格出售,转让或出售的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失;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并正常报废的企业固定资产损失;
(4)由于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而达到或超过其使用寿命的资产损失;
(5)根据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所造成的损失。
2.申报文件
(1)有两个来源的“企业资产减损清单申报表”;
(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的摘要列表。
清单申报材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提交给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并应符合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确认资产损失和损失的工作,并保留相关资产会计。准备文件,原始文件和内部批准证书之类的证据供当地税务机关检查。
3.特别声明的范围
除清单申报单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特别申报单的形式报告给地方税务机关,以进行扣除。企业无法准确确定是否是从存货申报中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特殊申报的形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