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该国的土地补偿不需要支付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要解释的一件事是,土地补偿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应认为应将原土地上的房地产个人处置。具体来说,请先找到相关信息,或咨询当地税务局,因为这并不是很确定。我唯一能确定的是,土地补偿费绝对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100%的补偿,视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根据取得的补偿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从获得的补偿收入中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算的。如果政府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政府以其他土地作为补偿来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具体计税依据应以被征用土地的估计价格为基础。有关具体的操作过程,请参阅博客文章:“ [独家计划]与税收有关的主要事项之一:土地恢复”
1.政府征用土地与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
如果土地被政府收购且符合规定条件,则将不收取营业税或土地增值税。土地购买合同应贴花。
土地政府收购,企业获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符合政策搬迁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或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国税函〔 2009年]第118号)。
的相关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关于拆迁补偿预付款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关于在营业税问题上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的官方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内容涉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8条第2款所指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批准被征用的财产或开垦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并由税务机关审查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释和规定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为:通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文件,以及通过公司股权转移产生的文件。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损益。期限,无论收到还是付款收入和支出;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本期已收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损益。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仅在2011年10月才移交给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于2011年得到确认。2009年和2010年不涉及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