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这意味着无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08] 151号)财政资金,除国家要求投资并在使用资金后返还本金的资金外,应纳入公司当年的总收入。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讨论财税(2008)151号文。
“(3)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总收入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
“三。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折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摊销。 ”
上述“作为免税收入的赠款”是“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主题,因此企业不遵守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免税主题。文章。
如果企业在“(3)受预算管理的机构...”中应用“和其他组织”,则请参阅以下文章“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在此非常清楚,“在计算应付收入金额时,不应扣除为支出形成的支出”。换句话说,公司已补贴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允许作为财务支出扣除(或由利息构成的资产折旧不能在资本化后扣除)
可以得出结论,折扣补贴是公司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
贷款折扣属于政府补贴的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最终将其反映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对于政府补助,在缴纳所得税时,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预算中所包括的各级政府机构。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管理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时予以批准。社会公共管理,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具体规定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从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专用金融资金。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专项金融资金。国务院。
财政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总经理就上述“专用财政资金”于2009年6月16日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专用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2010年31日期内,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财政资金,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时间。计算应税收入时,总收入中等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