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为三个公司A,B和C提供材料A的成本为A,提供材料A的成本= 133 / 1.17 = 113.68 B,提供材料A的成本= 103 / 1.06 = 97.17材料成本= 100由于B提供的材料A成本最低,因此它应与企业B签订购买和销售合同。即使考虑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和附加费,B和企业的成本在三户中最低。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
一个调整项:
1,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
2.商务娱乐的允许扣除额为350,000元= 6000 * 0.5%= 300,000元,且不得超过= 35 * 60%= 210,000元14万元;
3.直接向革命老区捐款50万元,不得扣除,并增加应税所得50万元;
4.逾期未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支付20万元的营业税,也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0万元;
5.扣除1000万元的广告费用= 6000 * 15%= 9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万元。
2.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6000-4000-40 + 200-20 + 14 + 50 + 20 + 100 = 2324万元;
2.应交所得税= 2324 * 25%= 581万元
从税收分析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而言,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通常将非货币资产支付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取消合并后,企业的资产被合并和转让,企业的股东获得收益。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对于公司改制,除遵守本通知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股本4000万元,其他非股本股东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A接受企业B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企业B的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方式处理。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适用税收特殊规定:(1)经营目的合理,不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变。(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5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对价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不确认交易中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果企业B的股东在合并后获得5500万元的股权,而其他5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则股权支付在交易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待遇,即该资产的千万元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互换未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需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