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移给他人因为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处置资产应当视为销售,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收入:(一)用于营销或者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5)用于外部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第二,企业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关于《关于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销售收入应根据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因此,公司购买的礼物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应将其视为销售,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接受时:根据新会计准则(某些企业直接根据税法)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和其他主题,以及信用“营业外收入”-捐赠“获得”主题。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捐赠收入额不大且所得税负担不重,则直接从“所得税费用”科目中扣除,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贷记应纳税额”。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大且所得税费用负担沉重,则应根据捐赠资产的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收入”帐户来扣除“所得税费用”帐户应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入账。在应付当期所得税的基础上,将“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记入贷方。
扩展配置文件:
(1)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时,应按照所得税准则确认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扣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科目一样,应归功于该科目。
(2)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企业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科目余额,则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累积”和其他科目记入该科目;如果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科目余额,则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期末的贷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原来的“递延税”科目已重命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